首页 宿迁银监分局-廉政建设
宿迁银监分局干部职工行为规范“十不准”

2007-09-07
【字体:

宿迁银监分局干部职工行为规范“十不准”

 

    一、不准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单位人事安排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事项。配偶、子女在金融机构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工作或商量对金融机构重要事宜时,应主动回避。

三、不准接受被监管单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娱乐、健身、旅游度假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监管单位、服务对象和其它关系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馈赠或其它回扣、好处费。礼品、礼金等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五、不准占用金融机构的财物,以及占用金融机构或本单位的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六、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招待、购物等费用。

七、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其它营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准泄露、出卖国家秘密和单位尚未公布或不宜公布的内部事项。

九、不准组织、参加各种黄、赌、毒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和其它非法组织活动。

十、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来源】: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