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分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答记者问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辖内非法集资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鉴定识别能力,增强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金融业务的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宿迁社会的和谐稳定,宿迁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徐正文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问:社会公众如何识别非法集资的行为?
答:非法集资一般都是走这么三步曲,第一步都是巧舌如簧,大造舆论,把集资行为说得非常美妙,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第二是步投桃报李,给予好处。在初期甚至从当前的集资行为来看,甚至当天就有回报,只要投入就有回报,马上给你好处。最后是人去楼空,参与者得不到任何好处,甚至血本无归。所以,识别非法集资的关健就是大家要记住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非法集资参与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根据该条规定,如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及担保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参与者应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也就是说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